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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罐消防车厂家通用技术条件

  • 作者:智能专用汽车    发布时间:2016-08-04 00:12:00 新闻浏览热度: 1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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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  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9.4.一92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罐消防车(简称水罐车)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。

      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
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9.4.一92

  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    本标准规定了水罐消防车(简称水罐车)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质量保证。

    本标准适用于水罐车。

    2 引用标准

    GB7956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

    GB 6244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、型式、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

    GB 6245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

    GB 1334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

    GB1496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

    GB 3181漆膜颜色标准样本

   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、位置和光色

    GB6969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

   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

    GB 8l08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

    GB9417汽车产品编号规则

    JB787汽车标牌

    JB2864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

    JB3689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

    JB4019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

    JB4020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

    JB/Z111汽车油漆涂层

    Ja/ZO 3011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

    ZBT50001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

    ZBT50003专用汽车道路试验方法

    ZB/TT50 005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

    3 术语

    3.1 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

    安装在离合器与变速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。

    3.2 传动轴式功率输出装置

    安装在传动轴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。

    3.3 尾端式功率输出装置

    安装在变速器尾端的功率输出装置。

    4 型号

    4.1 水罐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9417和ZB/TT50 005的规定。

    4.2 水罐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。消防装配主参数用灭火剂总装载量(千克)除以100表示当灭火剂总装载量不小于10000kg时,允许用三位数表示。

    4.3 水罐车产品型号的构成

    5 技术要求

    5.1 总则

    5.1.1 水罐车内符合本标准规定,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
    5.1.2 水罐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, 或进口的汽车底盘,并符合GB 6244的规定。

    5.1.3 水罐车的消防泵、水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, 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    5.1.4 水罐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 7956的规定。

    5.2 整车

    5.2.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

    水罐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H7258的规定。试验方法按6.4条规定进行。

    5.2.2 水罐车各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    a.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;

    b.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,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, 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,附有验收标记。如技术上有变动,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;

    c.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,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。 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。

    5.2.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

    水罐车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7e56第2.1.2条的有关规定。

    5.2.4 乘员数

    水罐车的乘员数为3~8 人(包括驾驶员), 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kg计。

    5.2.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

    水罐车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z956第2.1.3条的规定。

    5.2.6 制动性能

    5.2.6.1 水罐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i258第4.13条的规定。试验方法按6.

    5.1条规定进行。

    5.2.6.2 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4019的规定。试验方法按6.5.2条规定进行。

    5.2.7 防雨密封性能

    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7956第2.1.5条的规定。

    5.2.8 可靠性

    可靠性应符合CB7956 第2.1.6条的规定,其试验行驶里程按6.6条规定进行。

    5.2.9 室内允许噪声(不包括警报器噪声)驾驶室、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 dB(A)。测量方法按6.7条规定进行。

    5.2.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

    5.2.10.1 所有铸件外表面应光洁,不允许有砂眼、裂纹、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。

    5.2.10.2 焊接件应符合JB/ZQ5011的有关规定。

    5.2.10.3 焊接应紧密贴合、牢固可靠,铆钉应排列整齐,不允许有破裂、松动、偏斜等缺陷。

    5.2.10.4 联接件、紧固件、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,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。

    5.2.10.5 黑色金属(不锈钢除外)紧固件应经镀锌、 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。

    5.2.10.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2864的规定。

    5.2.10.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,圆弧过渡应平滑,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1000×1000mm^2的范围内不大于4mm,在500×500mm^2的范围内不大于3mm。

    5.2.10.8 乘员室、泵房、液罐与底盘联接应牢固可靠,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,其误差不大于6mm。测量方法按6.8条的规定进行。

    5.2.11 表面质量要求

    5.2.11.1 黑色金属(不锈钢除外)制件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。。

    5.2.11. 2 车身外表基色为GB3181的R03大红色,底盘补涂原车漆色,漆层质量应符合JB/2111的规定。

    5.2.11.3 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,装饰件应牢固、平整, 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许有油漆。

    5.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

    5.3.1 发动机冷却系统应符合GB7956第2.1.7条的规定。

    5.3.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    a.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7258第9.9条的规定;

    b.燃油箱容量须满足水罐车续驶里程大于300 km:

    c.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,并应加油方便,供油正常。

    5.3.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、 裸露电器接头、 橡胶制品, 距燃油箱300mm以上。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、轮胎、燃油箱及操作者。

    5.3.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GB7956第2.1.8条规定,并不得自动脱挡。

    5.3.5 功率输出装置应优先采用夹心式、传动轴式或尾端式。

    5.4 乘员室及车厢

    5.4.1 乘员室和驾驶室可合为一室,若驾驶室与乘员室分隔, 应具有通话措施。

    5.4.2 乘员室内装饰不得出现皱松、结合不牢、撕裂等缺陷。

    5.4.3 乘员室地板上平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300mm。

    5.4.4 乘员室地板应平整,并有防尘措施。

    5.4.5 乘员室座椅应布置合理,并符合下列要求:

    a. 座位间距:同向不小于760mm;面向不小于1300mm(均为两靠背前面下端之间的最小距离)。木条椅面的木条间距应小于5mm;

    b.座垫上表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960mm;

    c. 乘员乘座须有安全措施。

    5.4.6 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,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, 不得自行启闭。

    5.4.7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,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, 且能使水自然流下。

    5.4.8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,装夹可靠,取用方便,且有排水措施。

    5.4.9 乘员室及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  a.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,密封良好,门锁应牢固可靠,不得自行启闭。 门缝须平直均匀;

    b.铰链门应有限位器,乘员室门最大开启应不小于75°;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应不小于90°;

    c.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,并能开启到门的总宽;

    d.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,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,不得自行开启和下落;

    e.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,应牢固可靠,操作轻便。操纵部位的上启式门.其开启高度应不小于1750 mm(距地面高度)。

    5.4.10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,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,不得出现升降不到位,自行下落或破碎,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。

    5.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

    5.5.1 消防泵

    5.5.1.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H6245的规定。

    5.5.1.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,其参数见附录A (参考件)。

    5.5.1.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,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(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)。

    5.5.2 水路系统

    5.5.2.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7956第2.2.1.l和2.2.e-2.2.7条的规定。

    5.5.2.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,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水口,单侧吸水口不得超过2个。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。

    5.5.2.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径、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    表1

    消防泵额定流量吸水管最大公称通径出水管公称通径最少出水口
    L/Smmmm
    20,25,3010080/652/2
    101252/4
    501504/6
    60,80,100

    5.5.2.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GH6969的规定。

    5.5.2.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,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.5倍,试验方法按6.9条规定进行,不得出现破裂、渗漏和残余变形。

    5.5.2.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,须经静水压密封试验,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.1倍,试验方法按6.10条规定进行,管路各处均不得发生渗漏。

    5.5.2.7 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统最低处,须有放余水装置。

    5.5.2.8 水罐至消防泵的进水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。

    5.5.3 磨合期内的水力性能

    磨合期内的水罐车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B(参考件)。

    5.5.4 水罐

    5.5.4.1 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。

    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;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。

    5.5.4.2 水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,经20kpa静水压强度试验, 罐体两侧面不得出现明显残余变形;相连接的管道、阀门均不许有渗漏。试验方法按6.ll条规定进行。

    5.5.4.3 水罐内须设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装置;罐底部须设置排污口;容量大于2000L的水罐应设防荡隔板。

    5.5.4.4 水罐的顶部须设入孔,口径不小于400mm。

    5.5.4.5 水罐的容量允差:容量大于或等于 12000L 时为± 2 %, 容量在12000L以下的,容量每减少1000L,其允差绝对值增加0.1%。

    5.5.4.6 水罐须设注水装置。

    5.6 水炮

    5.6.1 水炮的性能应符合GB7956第2.2.8条的规定。

    5.6.2 水炮的流量允差为±8%。

    5.6.3 水炮的过流表面应具有抗腐蚀的性能。

    5.6.4 水炮座等承压零件经静水压强度试验, 试验压力为零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.5倍,试验方法按6.9条规定进行,不得发生破裂、渗漏和残余变形。

    5.6.5 在喷射时炮的各连接处不得出现渗漏现象。

    5.6.6 水炮应设有锁紧或支撑机构。

    5.6.7 炮身应能水平回转,手操纵炮能回转360°,自动控制的炮回转角不小于270°,仰角不小于45°,俯角不小于15°,操纵应灵活、方便、可靠。

    5.7 操纵及仪表监测系统

    5.7.1 水路系统中的各操作手柄均应设置相应的指示牌。

    5.7.2 各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,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。

    5.2.3 水罐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,并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。

    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:

    a. 消防泵压力表(精度2.5级);

    b.消防泵真空表(精度2.5级);

    c. 消防泵转速表;

    d.液位指示器。

    5.7.4 手油门应操作方便,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。

    5.8 电气系统

    5.8.1 水罐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.4倍。

    5.8.2 牌照灯廊应符合GB 4785第19条的规定。

    5.8.3 水罐车应设置全方位的火场工作照明灯。

    5.8.4 乘员室、操纵仪表板、泵房、器材箱等处须安装照明灯。

    5.8.5 水罐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。电子警报器性能应符合GB 8108的规定。

    5.8.6电器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  a. 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须分设保险或断电开关;

    b.整车电器线路应排列整齐,固定可靠,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;

    c. 附加电系导线的截面积应与最大负载相匹配。多股导线应包扎成股, 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。连接时应采用插接件。

    5.8.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,维修方便。

    5.9 工具、附件配备及装置

    5. 9. 1 在易见、取用方便的位置应配置灭火器。

    5. 9. 2 配备的工具、附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    5. 9. 3 配备的工具、附件应装夹牢固,取用方便。

    5. 9. 4 配备的工具、附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    表2

    带固定炮消防车选配

    类别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
    灭火1消防吸水管m>8装备
    2滤水器1
    3消防水带φ65,φ80m>240
    4分水器1
    5集水器1
    6异径接口2
    7同型接口1重型联用车选配
    8水带包布4
    9护带桥1
    10水带挂钩2
    11地上消火栓扳手1
    12地下消火栓扳手1
    13消防吸水管扳手2
    14泡沫液桶1选配
    15空气泡沫枪1选配
    16消防水枪(开关及多功能水枪)3
    17单杠梯1带固定炮消防车选配
    18拉钩1带固定炮消防车选配
    19火钩1
    破拆20铁锹1
    救生工具21丁字镐1
    22消防腰斧1
    23铁挺1
    消防员装备24隔热服1选配
    25空气呼吸器1选配

    6 试验方法

    6.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

    应符合ZBT50 003第2章的规定。

    6.2 整车外观、制造和装配质量检查

    检查整车外观、制造和装配质量,其结果应符合5. 2.10、5.2.11、5.3、

    5.4、5.7、5.8、5.9条的规定。

    6.3 整车及消防性能试验

    整车、消防泵及水路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按GB 7956章的规定进行,其中3.4条,3.7条除外,其结果应符合5.2.3,5.2.5,5.2.7,5.3.1,5.3.

    4,5.5.2.1条的规定。

    6.4运行安全试验

    按GB 7258规定进行,其结果应符合5.2.1条的规定。

    6.5 制动性能试验

    6.5.1 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按JB 3689规定进行,其结果应符合5.2.6.1条的

    规定。

    6.5.2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按JB4020规定进行,其结果应符合5.2.6.2条的规定。

    6.6 可靠性试验

    按GB 7956第3.6条规定进行,行驶里程、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按表3规定,结果应符合5. 2. 8条的规定。

    表3

    ┌————┬————┬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┐

    │检验分类│行驶里程│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 │

    │ │ ├—————┬————┬————┤

    │ │ │凸凹不平路│山区公路│良好公路│

    ├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┤

    │定型检验│3000 │1200 │1200 │600 │

    ├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┤

    │定期检验│300 │100 │100 │100 │

    ├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┴————┴————┤

    │出厂检验│30~50 │30~50 │

    └————┴————┴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┘

    6.7 室内噪声测试

    室内噪声测试方法按GB 1496规定进行,其结果应符合5.2.9条的规定。

    6.8 乘员室、泵房、水罐对底盘纵向中心平面的测量按GB 1334第3章第15条的规定进行,其结果应符合5.2.10.8条的规定。

    6.9 承压零件的水压强度试验

    将被试零件固定在试验台上,注满清水,不得有残留空气,并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,保持3min,结果应符合5.5.2.5,5.6.4条的规定。

    6.10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密封性能试验

    将消防泵出口处止回阀以后的出水管路充满水,不得有残留空气,关闭各出水阀,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;待压力升到规定值后,保持3min,结果应符合5.5.2.6条的规定。

    6.11水罐渗漏检查

    关闭水罐各出入口,将水罐注满水,在注水口(或其他出入口)用试压泵向罐内加压,待罐压力升规定值后,保持3min,观察各部位,结果应符合5.5.4.2条的规定。

    7 检验规则

    7.1 检验类别

    7.1.1 定型检验

    7.1.1.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,鉴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。定型检验的样车为1~2辆。

    a.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;

    b.老产品转厂生产。

    7.1.1. 2 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ZBT50 001第2.2和2.3条的规定

    7.1.1.3 定型程序按ZBT50001第3章的规定。

    7.1.2 定期检验

    7.1.2.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,定期检验的样车为1 -2辆 。

    a. 停产两年的产品再次生产;

    b.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二:年。

    7.1.2.2 在产品检验中,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, 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的数量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检验,如仍不合格,应停止检验,判定该项目不合格。

    7·1·3 出厂检验,

    水罐消防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,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。

    7. 1. 4 产品性能改变后的检验

    产品正式投产后,因设计、工艺或材料的改变而影响性能时,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类别。

    7.2 检验项目

    水罐车的定型检验、定期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及内容按表4的规定。

    表 4

    ┌——┬———————┬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┬————┬————┬————┐

    │序号│检验项目 │检验内容 │定型检验│定期检验│出厂检验│

    ├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┤

    │1 │整车外观、制造│5.2.10.5.2.11,5.3, 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│ │及装配质量检查│5.5.4,5.7,5.8,5.9 │ │ │ │

    ├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┤

    │2 │主要结构参数和│a.整备质量及轴载质量 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│ │质量参数测定 │b.满载质量及轴载质量 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│ │ │ C.质心位置 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│ │ │d.灭火剂装载量 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│ │e.外形尺寸 │Δ │Δ │ │ │ │f.行驶角 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│ │ │g.最小转弯半径 │Δ │ │ │

    │ │h.最小离地间隙 │Δ │ │ ├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┤

    │3 │基本性能试验 │a.最高车速 │Δ │ │ │

    │ │ │b.加速性能 │Δ │ │ │

    │ │ │c.制动性能 │Δ │Δ │Δ │

    │ │ │d.最大爬坡度 │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.噪声 │Δ │Δ │ │ │ │ │f.废气排放 │Δ │Δ │ │ │ │ │g.防雨密封性能 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├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┤

    │4 │可靠性能试验 │a.3000km行驶试验 │Δ │ │ │

    │ │ │b.300km、行驶试验 │ │Δ │ │

    │ │ │f.废气排放 │Δ │Δ │ │ │ │ │c.30~50km行驶试验 │ │ │Δ │

    ├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┤

    │5 │消防性能试验 │a.消防泵性能; │Δ │ │ │

    │ │ │b.出水管路密封性; │Δ │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.引水时间的真空度及密封性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│ │ │d.引水时间及可靠性; │Δ │Δ │ │ │ │e.连续工作时间 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│ │f.超负荷运转; 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│ │g.磨合期水力性能试验 │ │ │Δ │ │h.水炮性能试验 │Δ │Δ │ │ │f.废气排放 │Δ │Δ │ │

    └——┴———————┴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┴————┴————┴————┘

    注:“△”为须检验项目。

    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    8.1 标志

    8.1.1 产品标牌

    8.1.1.1 产品标牌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JB 787的规定。

    8.1.1.2 产品标牌应固定在驾驶室内左车门下方。

    8.1.1.3 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:

    a. 产品名称和型号;

    b.消防泵流量;

    c. 水罐容量;

    d.出厂编号;

    e. 出厂日期;

    f.制造厂名称。

    8.2 包装

    8.2.1 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,并妥善包装:

    a.产品合格证(含底盘);

    b.产品使用说明书(含底盘);

    c.随车工具、附件清单;

    d.质量保修片。

    8.2.2 所有车门、器材箱门均应关闭锁紧或铅封。

    8.2.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,车外照明灯、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。

    8.2.4 发动机、消防泵不得有余水,燃油箱不得有余油,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极接头。

    8.3 运输

    8.3.1 采用行驶运输时,须遵守使用说明书有关新车行驶的规定。

    8.3.2 采用铁(水)路运输时,应执行铁路(水)路运输的有关规定。

    8.4 贮存

    水罐车需长期贮存时,应将燃油和水放尽。停放在防火、防雨、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,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。

    9 质量保证

    9.1 用户在验收产品时.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查,但不得拆检。

    9.2 用户在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,产品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,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,或不能正常工作,并有质量保修卡记录可查时,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(不包括易损件)。底盘部分的质量问题,由底盘制造厂负责。

    附录 A

   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

    (参考件)

    A1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

    消防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总功率之比:推荐汽油机不大于60%,柴油机不大于65%。A2 转速比的选择。

    功率输出装置的增速比:推荐不小于消防泵额定转速与发动机额定转速之比的1.21 倍。

    即: i≥1.21n泵额/n发额

    式中:i--功率输出装置增速比;

    n泵额--消防泵额定转速,r/min;

    n发额--发动机额定转速,r/min;

    附录B

    水罐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

    (参考件)

    B1 水罐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应符合表E1规定。

    表B1

    ┌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┬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┐

    │项目 │指标 │

    ├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┤

    │最大真空度,kPa; │≥70 │

    ├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┤

    │引水装置的密封性(1min内真空度降落值),kPa │≤2.6 │

    ├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┤

      │引水时间,s │不大于GB7956第2.2.5条规定值的1.3倍│ ├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┤

    │消防泵流量、L/S │≥50% │

    ├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┼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┤

    │消防泵出口压力、kPa │≥50%Pn^2 │

    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┴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┘

    注:l)消防泵额定流量。

    2) 消防泵出口压力。

    B2 水罐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试验方法

    B2.1 引水装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、引水时间及可靠性的试验方法按GB7956第3.8条和3.9条的规定进行,其结果应符合表B 1的规定。试验条件应在标准环境条件下进行,否则应按GB6245第3.1.1条和3.1.2条的规定对吸深和引水装置的真空度进行修正。

    B2.2 消防泵流量和出口压力的试验方法

    B2.2.1 将水罐消防车接上带滤水器的吸水管,投入水源内使吸深为3m(滤水器须完全沉没在水中)。在水罐车出水口接上5m长的有衬里水带,水带另一端接上水枪或流量计(若用水枪流量计测量流量时,可用标准水枪代替),水枪的支数及口径根据泵的流量确定。

    B2.2.2 泵的出口压力用压力表测量,流量用经过标定的水枪流量计或其他流量计测量,温度测量用温度计,泵的转速测量用转速表。

    B2.2.3 启动消防车消防水泵,调节泵的转速和出口阀门开启度,使泵的出口压力及流量达到规定值,待运转稳定后开始计时,连续运转30min,试验过程不得间断。